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中心的各种经费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于中心的重大项目开支,由研究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财务工作服从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在财务处开设专用账户,接受学校审计处和财务处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财务人员由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分别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财务人员的工作对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课题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外的项目或预算基础上的变更,必须按照立项程序逐级报批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健康研究发展中心
2018年9月